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陳新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
主文第二至五項改編列為第三至六項,增列第二項「本訴部分,原告其餘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