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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劉玉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陳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至五項改編列為第三至六項,增列第二項「本訴部分,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