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925號
上 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易而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25號確認
債權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