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9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銘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騰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