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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0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      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被      告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伍萬零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伍仟零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肆拾伍萬零捌佰玖拾壹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授信約定書一般共同條款第14條、連帶保證書約定就該等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2、24、28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113條、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星空連盟有限公司(下與被告林智宏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各稱稱星空公司、林智宏)於民國111年7月5日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應行清算,而其股東並未選任清算人,章程亦未就清算人為規定,此有公司登記公示資料、章程、公務電話紀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31至335、323、329頁),依前開規定,應以星空公司之全體股東即蔡鎮杰為清算人並代表星空公司。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星空公司於109年6月5日邀同林智宏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約定書及借據,先後向伊申請核發額度新臺幣(下同)430萬元、70萬元、200萬元及100萬元借款,並由伊依約將借款金額分筆匯入被告指定帳戶方式撥款,雙方約定借款期間及計息方式如附表一所示(自起日開始計息至迄日前一日),並約定星空公司應按月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星空公司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545萬0,891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又林智宏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58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本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已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於法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並依職權為被告於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1
69萬元
109年6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0年1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2
67萬元
109年7月3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自109年7月3日起至109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3
68萬元
109年8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自109年8月5日起至109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4
64萬8,500元
109年9月4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自109年9月4日起至109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5
66萬元
109年9月30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自109年9月30日起至110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30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6
84萬元
109年11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7
12萬元
109年6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0年1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8
12萬元
109年7月3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自109年7月3日起至109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9
12萬元
109年8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自109年8月5日起至109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10
12萬1,500元
109年9月4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自109年9月4日起至109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11
12萬元
109年9月30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自109年9月30日起至110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30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12
7萬元
109年11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
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13
200萬元
109年8月6日起至114年8月6日止
自109年8月6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8月6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965%計算。
14
100萬元
110年2月24日起至113年2月24日止
自110年2月2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息;另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2月24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計算。

附表二:(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162萬4,963元
162萬4,963元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2
44萬2,661元
44萬2,661元
自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3
57萬3,375元
57萬3,375元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4
29萬1,144元
29萬1,144元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5
8萬0,437元
8萬0,437元

自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6
4萬7,723元
4萬7,723元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7
158萬3,492元
158萬3,492元

自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1%計算
自110年9月28日起至111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0.281%計算;自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62%計算
8
80萬7,096元
80萬7,096元

自110年8月3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1%計算;自111年1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2845%計算;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69%計算
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4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