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智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伍萬零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肆拾伍萬零捌佰玖拾壹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
兩造已於授信約定書一般共同條款第14條、連帶保證書約定就該等契約
所載之
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2、24、28頁),故本院就
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
準用之;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113條、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星空連盟有限公司(下與被告林智宏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各稱稱星空公司、林智宏)於民國111年7月5日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應行清算,而其股東並未選任清算人,章程亦未就清算人為規定,此有公司登記公示資料、章程、公務電話紀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331至335、323、329頁),依前開規定,應以星空公司之全體股東即蔡鎮杰為清算人並代表星空公司。
三、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星空公司於109年6月5日邀同林智宏為連帶
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約定書及借據,先後向伊申請核發額度新臺幣(下同)430萬元、70萬元、200萬元及100萬元借款,並由伊依約將借款金額分筆匯入被告指定帳戶方式撥款,雙方約定借款
期間及計息方式如附表一所示(自起日開始計息至
迄日前一日),並約定星空公司應按月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付
遲延利息,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
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星空公司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545萬0,891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又林智宏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如
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58頁),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本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已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於法
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並
依職權為被告於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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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0年1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
| | | 自109年7月3日起至109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
| | | 自109年8月5日起至109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
| | | 自109年9月4日起至109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
| | | 自109年9月30日起至110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30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
| | | 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
| | | 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0年1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
| | | 自109年7月3日起至109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
| | | 自109年8月5日起至109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
| | | 自109年9月4日起至109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09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
| | | 自109年9月30日起至110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30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
| | | 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
| | | 自109年8月6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8月6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965%計算。 |
| | | 自110年2月2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息;另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2月24日止,改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計算。 |
附表二:(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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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
| | | 自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
| | |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
| | |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
| | | 自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
| | |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
| | | 自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1%計算 | 自110年9月28日起至111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0.281%計算;自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62%計算 |
| | | 自110年8月3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 |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1%計算;自111年1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2845%計算;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69%計算 |
| | | 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45%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