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智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4、6「
違約金計算
期間及方式」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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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
|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
|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