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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原      告  張奕楷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章懿心律師
被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鄭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