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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14號
原      告  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熾書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      告  陳堂彭 

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
被      告  小南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立 
訴訟代理人  王勝賢 
被      告  英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聞強 
訴訟代理人  周玉泰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蘇守安 
            蔡佳叡 
            鄭立偉 
            何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起訴,聲明如附表一「起訴聲明」欄所示(見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829號卷《下稱補字卷》第7至8頁),經本院履勘確認現場狀況及原告所要求拆除、返還之範圍,並請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到場測量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上物坐落位置及使用面積,並繪製複丈成果圖(即本院卷㈢第5至16頁,以下均稱複丈成果圖)後,原告於113年5月21日更正並變更其聲明為如附表一「變更後聲明」欄所示(見本院卷㈢第135至137頁)。
 ㈡如附表一「變更後聲明」欄所示第1至4項部分:
  按請求拆除屋頂違建物並返還屋頂平臺之訴,目的在於回復屋頂平臺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屋頂平臺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屋頂平臺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又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臺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同此意旨可資參照)。查,如附表一「變更後聲明」欄所示第1至4項所請求拆除、返還之標的,除複丈成果圖A1、A2部分係坐落於系爭土地,應依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外,其餘原告主張遭占用部分均為該社區大樓建物之公共使用區域(分屬同區段3516、3519、3521建號建物,詳如附表二所示),依前開說明,此部分應以建物坐落基地即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乘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再除以建物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萬3,000元(見補字卷第53頁),前開3516、3519建號建物登記為16層建物,3521建號建物則為6層建物,依此計算,如附表一「變更後聲明」欄所示第1至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321萬2,399元(即附表二所示A3、A3-1、A3-2、C4-1、C4-3、C2訴訟標的價額總和)、9萬8,993元(即附表二所示D1-2、D1-3、D1-4訴訟標的價額總和)、825萬1,899元(即附表二所示A4-1、A4-2、A4-3、A4-4、A4-5、A6、A7-2、A7-3、B2、B1訴訟標的價額總和)、1,191萬0,030元(即附表二所示A1、A2訴訟標的價額總和)。
 ㈢如附表一「變更後聲明」欄所示第5至9項部分: 
 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為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定。訴之變更或追加,為起訴之另一型態,就追加之新訴,其訴訟繫屬時間,應為追加之時點,則在修法後追加之新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自應用修法後之規定(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分區說明會法律問題討論提案編號6之討論結果參照)。又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查,如附表一「變更後聲明」欄所示第5至9項均屬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中第5項與第7項聲明間、第6項與第7項聲明間為不真正連帶關係,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告變更後聲明第5項、第9項請求之不當得利數額仍在原起訴聲明第6項、第10項之請求範圍內,屬追加新訴,仍應適用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變更後聲明第6項請求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給付超過36萬0,600元(即105萬1,476元-原起訴聲明請求36萬0,600元=69萬0,876元)本息,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112年11月19日止(共614日),按日給付超過198元(即576元-原起訴聲明請求198元=378元)部分,以及變更後聲明第7項請求被告陳堂彭給付超過192萬3,900元(即214萬6,776元-原起訴聲明請求192萬3,900元=22萬2,876元)本息,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112年11月19日止,按日給付超過1,054元(即627元+549元-原起訴聲明請求1,054元=122元)部分,均係在修法後追加之新訴,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故原告此部分擴張請求起訴前(計算至本院收受民事訴之追加變更㈡狀前一日即113年5月20日止)之不當得利及利息部分,均應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變更後聲明第6、7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99萬8,285元【計算式:690,876元+690,876元×(2+66/366)年×年息5%+378元×614日≒998,285元】、32萬2,081元【計算式:222,876元+222,876元×(2+66/366)年×年息5%+122元×614日≒322,081元】。準此,如附表一「變更後聲明」欄所示第5至9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32萬0,366元【計算式:第6項聲明價額99萬8,285元+第7項聲明價額32萬2,081元=132萬0,366元】。
 ㈣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9萬3,687元【計算式:3,212,399元+98,993元+8,251,899元+11,910,030元+1,320,366元=24,793,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0,2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萬8,619元,應再補繳18萬1,621元【計算式:230,240元-48,619元=181,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一:
原告起訴聲明
變更後聲明
一、被告小南國公司應將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懸掛之廣告招牌拆除及將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間之機房、空調遷出。
二、被告全聯公司應將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懸掛之廣告招牌拆除及地下室樓梯間增設輸送帶、空調設備拆除,並返還上開占用部分於原告。
三、被告英誠公司應將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懸掛之廣告招牌拆除。
四、被告陳堂彭應將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地下增設輸送帶、空調設備、電扶梯、改建部分拆除,並返還上開占用部分於原告。
五、被告陳堂彭應將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1樓前方之停車場車棚拆除,並返還上開占用部分於原告。
六、被告小南國公司應給付原告54萬5,100元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遷出第一項占用部分之日止,按日給付299元。
七、被告全聯公司應給付原告36萬0,600元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遷出第二項占用部分之日止,按日給付198元。
八、被告陳堂彭應給付原告192萬3,900元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拆除第四項占用部分,並將占用部分返還於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1,054元。
九、被告小南國公司與被告陳堂彭間,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則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之責任。被告全聯公司與被告陳堂彭間,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則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之責任。
十、被告陳堂彭應給付原告108萬元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拆除第五項部分,並將占用部分返還於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592元。
十一、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一、被告全聯公司應將複丈成果圖A3、A3-1、A3-2、C4-1、C4-3之占有部分騰空返還於原告,並將複丈成果圖之C2部分回復為原證12所示之狀態。
二、被告英誠公司應將複丈成果圖D1-2、D1-3、D1-4之占有部分騰空返還於原告。
三、被告陳堂彭應將複丈成果圖A4-1、A4-2、A4-3、A4-4、A4-5、A6、A7-2、A7-3、B2之占有部分騰空返還於原告,並將複丈成果圖之B1部分回復為原證12所示之狀態。
四、被告陳堂彭應將複丈成果圖A1、A2之占有部分騰空返還於原告。
五、被告小南國公司應給付原告48萬8,328元及自原告訴之追加變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全聯公司應給付原告105萬1,476元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3月16日至112年11月19日止,按日給付576元。
七、被告陳堂彭應給付原告214萬6,776元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且就無權占有複丈成果圖編號A5、A5-1之部分,自111年3月16日起至112年11月19日止,按日給付627元;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拆除第三項部分,並將占用部分返還於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549元。
八、被告小南國公司與被告陳堂彭間,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則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之責任。被告全聯公司與被告陳堂彭間,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則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之責任。
九、被告陳堂彭應給付原告108萬元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拆除第四項部分,並將占用部分返還於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592元。
十、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附表二:
編號
面積
(㎡)
原告主張遭占用地號或建號(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二小段)
備註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A1
32.71
493地號
停車棚
11,873,730元
363,000元/㎡×32.71㎡=11,873,730元
A2
0.1
493地號
鐵門
36,300元
363,000元/㎡×0.1㎡=36,300元
A3
24.06
3521建號
商場出入口
1,455,630元
363,000元/㎡×24.06㎡÷大樓登記層數6層=1,455,630元
A3-1
4.25
3521建號
手扶梯鐵桿
257,125元
363,000元/㎡×4.25㎡÷大樓登記層數6層=257,125元
A3-2
16.38
3521建號
手扶梯
990,990元
363,000元/㎡×16.38㎡÷大樓登記層數6層=990,990元
A4-1
2.62
3521建號
冷氣架
158,510元
363,000元/㎡×2.62㎡÷大樓登記層數6層=158,510元
A4-2
63.09
3521建號
棚架
3,816,945元
363,000元/㎡×63.09㎡÷大樓登記層數6層=3,816,945元
A4-3
5.34
3521建號
輸送帶
323,070元
363,000元/㎡×5.34㎡÷大樓登記層數6層=323,070元
A4-4
18.79
3521建號
隔板
1,136,795元
363,000元/㎡×18.79㎡÷大樓登記層數6層=1,136,795元
A4-5
2.67
3521建號
冷氣架
161,535元
363,000元/㎡×2.67㎡÷大樓登記層數6層=161,535元
A5
113.59
3521建號
B1樓梯與安全梯間
6,872,195元
363,000元/㎡×113.59㎡÷大樓登記層數6層=6,872,195元
A5-1
12.47
3521建號
店鋪
754,435元
363,000元/㎡×12.47㎡÷大樓登記層數6層=754,435元
A6
17.64
3519建號
公共梯間
400,208元
363,000元/㎡×17.64㎡÷大樓登記層數16層≒400,208元
A7-2
0.12
3519建號
招牌
2,723元
363,000元/㎡×0.12㎡÷大樓登記層數16層≒2,723元
A7-3
0.12
3519建號
招牌
2,723元
363,000元/㎡×0.12㎡÷大樓登記層數16層≒2,723元
B1
33.35
3521建號
機房
2,017,675元
363,000元/㎡×33.35㎡÷大樓登記層數6層=2,017,675元
B2
3.83
3521建號
機房
231,715元
363,000元/㎡×3.83㎡÷大樓登記層數6層=231,715元
B3-2
2.06
3521建號
招牌
124,630元
363,000元/㎡×2.06㎡÷大樓登記層數6層=124,630元
B3-3
0.63
3519建號
招牌
14,293元
363,000元/㎡×0.63㎡÷大樓登記層數16層≒14,293元
C1
84.97
3521建號
變電室
5,140,685元
363,000元/㎡×84.97㎡÷大樓登記層數6層=5,140,685元
C2
17.64
3516建號
公共梯間
400,208元
363,000元/㎡×17.64㎡÷大樓登記層數16層≒400,208元
C3
13.18
3521建號
發電機
797,390元
363,000元/㎡×13.18㎡÷大樓登記層數6層=797,390元
C4-1
4.29
3519建號
招牌
97,329元
363,000元/㎡×4.29㎡÷大樓登記層數16層≒97,329元
C4-3
0.49
3519建號
招牌
11,117元
363,000元/㎡×0.49㎡÷大樓登記層數16層≒11,117元
D1-2
0.38
3521建號
招牌
22,990元
363,000元/㎡×0.38㎡÷大樓登記層數6層=22,990元
D1-3
1.02
3519建號
招牌
23,141元
363,000元/㎡×1.02㎡÷大樓登記層數16層≒23,141元
D1-4
2.33
3519建號
招牌
52,862元
363,000元/㎡×2.33㎡÷大樓登記層數16層≒52,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