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308號
原 告 青田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顏文清
顏廷聿
顏伯勳
顏良宇(即顏文宗之繼承人)
主 文
本件應由楊莉芳、顏豪成、顏良宇為
被告顏文宗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顏文宗於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11年3月7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及子楊莉芳、顏豪成、顏良宇(下稱楊莉芳等3人),均未於
民法第1174條第2項所定
期間內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茲因楊莉芳等3人
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式之進行,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楊莉芳等3人為顏文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