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勝傳
許文信
陳振乾
林小珠
林毅
林治平
鄭王美娥
吳玉仙
張顰婷
蘇進福
黃玉琴
洪珮敏
王曉嵐
陳柳
王台寬
呂慶齡
高玉薰
黃祥恩
呂秀齡
王秀羚
李宗翰
謝冠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漢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命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並
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洪珮敏、呂秀齡、謝冠珠於112年11月16日民事
上訴聲明狀之簽名並
非由本人所作成,如確有提起上訴之意思,應具狀補
正本人之簽名或提出
委任狀表明委任他人為訴訟
代理人提起上訴,以符上訴之法定程式,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