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當代樂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原住民發展協會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上訴人提出之
上訴聲明,僅表名「原判決廢棄」,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
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第2項超逾新臺幣〈下同〉15萬7,490元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12萬2,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如就全部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169萬5,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若為其他上訴範圍,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