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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63號
原 告 黃星瑋
訴訟
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
被 告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信
鄭雅文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