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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63號
原      告  黃星瑋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信 


            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