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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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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胡愷   
被      告  棨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欣 

被      告  甄啓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