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5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李笑容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通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
抵押權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1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暨上訴理由,
並依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此為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 款、第77條之13及
第77條之16第1 項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
二、
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 112年1月5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僅表
示不服原判決,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 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上訴人如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
,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775元(然若
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
得利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
併予敘明。此外,上訴人所提
民事上訴狀中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雖非
前揭法定不合法上
訴之裁定駁回事由,仍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