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587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盛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