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602號
聲 請 人 莊雅筑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萌姬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退還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所謂溢收,專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例如法院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
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之情形。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固為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惟所謂撤回其訴者,必原告撤回其訴致訴訟全部終結,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裁定意旨
參照);原告起訴時已依法繳納裁判費,其後為
減縮聲明,尚不得請求退還超過減縮後聲明之裁判費。查
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6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固於111年6月23日具狀減縮其聲明有關公開登報道歉部分,惟
本件訴訟未因其減縮聲明而全部終結,依上說明,自不得請求退還超過減縮後聲明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