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631號
原 告 藝朗股份有限公司
林雪潸律師
被 告 藝次方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董怡君
吳筱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被 告 周書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案由欄中關於「
遷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