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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20號
反 訴
原告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
與
反訴
被告
蔡舜宇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等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反訴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2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