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736號
上 訴 人 朱秀珍即恭壽食品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