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764號
原 告 我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邱采穎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40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法院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
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
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
被告有
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之判決,刑事
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
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1094號判例
參照)。準此,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之判決,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倘未經原告之
聲請,逕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者,該移送裁定即不合法,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欠缺起訴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在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8號業務
侵占等案件(下稱
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52萬2,936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見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卷宗【下稱系爭附民字卷宗】第7至8頁),
惟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
上開金額,據原告主張
乃被告涉犯檢察官起訴之業務侵占罪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而應賠償原告之金額(詳見本院訴字卷第35頁),然被告所涉此部分業務侵占罪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54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該刑事判決附卷
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1至25頁),且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案件
電子卷證及檢視系爭附民字卷宗確認
無訛,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刑事庭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乃其誤以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該移送裁定而受影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