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833號
被 告 左榮森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限原告於如
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許筑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