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833號
上 訴 人 左榮森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安心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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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