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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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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      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 
            魏立宸 
被      告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