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上海龍迪商貿有限公司
被 告 萬洲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洲通國際
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
被告向其購買白色熔噴布而未支付約定價金,並依
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依
兩造間
買賣契約書第6條第2項約定:雙方約定,如有任一方時,應先交付協力廠商仲裁解決,如未能解決,雙方合意以臺灣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
堪認兩造間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
揆諸前揭規定,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