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098號
被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佶鑫通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佶勳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志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聲明內容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未補繳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
訴之聲明)、「上訴理由」,亦未繳納上訴費用,程序並
非適法。茲依
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關第二審裁判費之計算,請利用: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67-1.html 或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 查詢計算,法規說明請參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f-1.html)。如上訴聲明係就不利部分全部上訴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6,441元(計算式:363,710+582,731=946,441),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核為15,525元。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費,上訴程序
難認適法,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未提出第二審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亦應補正始為合法,附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