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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8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佶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佶勳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聲明內容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上訴理由」,亦未繳納上訴費用,程序並非適法。茲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關第二審裁判費之計算,請利用: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67-1.html 或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 查詢計算,法規說明請參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f-1.html)。如上訴聲明係就不利部分全部上訴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6,441元(計算式:363,710+582,731=946,441),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核為15,525元。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費,上訴程序難認適法,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未提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應補正始為合法,附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