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122號
原 告 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施麗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計算公式:4.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4,000元=1,609,9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尚欠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