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261號
原 告 張易新
複代理人 黃品寧律師(解除複委任)
被 告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顏瑞成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曾淇郁律師
被 告 張錫堅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黃姝嫚律師(解除委任)
丁銓佑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0時10分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月30日
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