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
上 訴 人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查,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