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428號
上 訴 人 張彤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28號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