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邦達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永炬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5,1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