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祥球
即 被 告 大路貿易有限公司
方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即 被 告 朱維莉
陳庭毅
蘇雪鈴
侯又心
兼 上 四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55號請求確認物權
所有權歸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