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 告 黃OO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凍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簽收表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