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潤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30號
原      告  謝昀曄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      告  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潤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7萬1,909元及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7萬1,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532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2萬6,146元,尚餘1,386元未繳納,命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