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5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智慧駕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亞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
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