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625號
上 訴 人 李紀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周玉蔻、陳依旻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36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4,36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即
被告)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放言公司)、周玉蔻及陳依旻應再
連帶給付上訴人80萬元及自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放言公司、周玉蔻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140萬元及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上訴人放言公司、周玉蔻、陳依旻應再將原判決附表1-1編號2、3、8、13、14、23所示網址之文章標題及內容(下稱附表1-1文章)
予以刪除。㈤被上訴人放言公司、周玉蔻應再將原判決附表1-2編號30所示網址之文章標題及內容(下稱附表1-2文章)予以刪除。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3項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2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另上訴人上訴聲明第4、5項分別請求被上訴人刪除附表1-1文章、附表1-2文章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360元(計算式:40,860元+6,750元×2=5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