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675號
上 訴 人 璟騰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關於本訴部分為美金115,542元及新臺幣(以下未載幣別者均同)2,177,468元,關於
反訴部分為18,872,010元,合計24,512,272元(計算式:美金115,542元×起訴時匯率29.97+2,177,468元+18,872,010元=24,512,2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9,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