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699號
原 告 任孝祥
被 告 台灣迪卡儂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
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
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個資法第3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觀諸個資法該條之立法理由:「有關侵害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訴訟,不論單一事件單一受害人,或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
人權利受侵害,亦不論其
請求權依據,皆採
專屬管轄,
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二條規定增訂本條,以利實務操作」等語,
堪認關於侵害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訴訟為專屬管轄規定,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使用
被告之線上平台購物,因被告洩漏個資,致原告接獲詐欺集團來電佯稱被告系統被駭,原告會員資料疑遭竄改,被加入高級會員,會有低消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扣款,如欲取消高級會員資格,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辦理
云云,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之指示陸續匯款571,573元,而有財產上損害,並因個人資料外洩,受有精神上痛苦,而有非財產上損害20,000元,爰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91,573元等語。核原告
上開請求,係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所為之請求,屬因侵害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訴訟,被告為非公務機關,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臺中市,有被告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
可憑,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被告主事務所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許筑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