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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理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26號
原      告  恆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菱菱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      告  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祥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13年5月27日前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針對被告主張附表所示抵銷抗辯部分,是否屬於A、B契約約定之原工項範圍(即是否為新增工項)?
㈡、如為原本契約之工項,請說明為何契約之何工項(請具體載明為承攬明細表所載何編號項目)?
㈢、如為原契約工項,附表所示項目及金額有無超過契約約定之數量?
㈣、請就附表所示各編號項目,製作表格逐一簡要說明上開事項(欄位包含契約範圍、工項、超過數量等)。
四、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被告主張抵銷抗辯部分):
編號
給付時間
(民國)
廠商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證據頁碼
1
1-1
(A)
109年1月1日
統益昌土木包工業
108年11月工資
252,840元
本院卷㈠第209至211、499頁
1-2
(B)
109年2月7日
禹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塑膠板
45,360元
本院卷㈠第203至207、457至469頁、本院卷㈡第29頁
1-3
(C)
109年2月25日
統益昌土木包工業
煤倉平台女兒牆模板、三角架、環形步道組拆
880,635元
本院卷㈠第185至189、337至339頁
1-4
(D)
109年2月28日
統益昌土木包工業
模板組拆
276,276元
本院卷㈠第213至215頁
1-5
(E)
109年3月16日
可渟實業有限公司
防水毯材料費
97,713元

本院卷㈠第217至221頁、本院卷㈡第63頁
1-6
(F)
109年3月16日
小象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外勞交通費
75,810元

本院卷㈠第223至225、299至300、491至497頁
1-7
(G)
109年3月17日
2月份外勞加班費
94,548元
本院卷㈠第199至201、297頁
小計
1,723,182元
2
2-1
(H)
109年4月1日
榮標股份有限公司
無收縮水泥砂漿材料費
144,900元(計算式:94,500+50,400)
本院卷㈠第191至193、471至485頁
2-2
(I)
109年4月1日
大安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續接器試驗費
182,700元(計算式:91,350+91,350)
本院卷㈠第195至197、507至523頁
2-3
(J)
109年4月1日
海城海產店
外勞加班便當費(109年2月1日至同年月29日)
13,860元
本院卷㈠第227至231、301至303、487頁
2-4
(K)
109年4月1日後
曜盛工程行
外勞棚屋整理清理夜間施工、外勞廊道清理搬運夜間施工、沖抵其他費用
83,161元
本院卷㈠第233至235頁
小計
424,621元

2,147,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