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751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新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第二審
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51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於如附表「請求期間」欄所示期間,按日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每日違約金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是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萬7,9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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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1年1月11日起至111年4月13日止(共93日) | | |
| | | | 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9月1日止(共198日) | | |
| | | | 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9月21日止(共21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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