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875號
被 告 新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
邱云莉律師
葉庭嘉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陳之浩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