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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30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萬豐創意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和蒲
上列
當事人
與被
上訴人
即
被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
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8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