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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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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容忍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67號
原      告  潤泰安和生活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吉蕊 


訴訟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
被      告  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