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
原 告 莊翔淵
莊志勳
被 告 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雲
共 同
複 代理 人 李冠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4,900 元,原告僅繳納1萬0,240元,尚欠1萬4,6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 元,原告僅繳納1萬0,240元,尚欠1萬0,56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6月3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本院卷二第186頁
準備程序筆錄),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