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
抗 告 人 莊翔淵
莊志勲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