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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
聲 請  人   莊翔淵  


            莊志勲  
相  對  人  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  
相  對  人  品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  
相  對  人  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冠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依本院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本件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本院卷二第211至214頁、第186頁)。
二、聲請人於114年6月1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肆仟壹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