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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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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2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郭玿妏 
                        、188號2樓之8(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
被      告  裕邸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邸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2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第23頁),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如附表一所示(見本院卷第7、11頁),於民國111年10月4日以民事陳報狀減縮上開聲明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33、3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裕邸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裕邸公司)於民國109年及110年邀同被告邸柏瑋(下稱邸柏瑋)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簽定「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C方案(無利息補貼,第二階段)及C方案(無利息補貼,第四階段)政策性貸款,額度各50萬元之借款,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9年8月26日起至112年8月26日止及110年7月12日至115年7月12日止,倘上開借款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按借據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逾期6個月(含)以内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如經伊轉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開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嗣裕邸公司應還款日110年12月26日起期金逾期未繳,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於111年3月28日借款視為全部到齊,今尚欠本金共791,66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裕邸公司應立即清償全部欠款。而邸柏瑋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二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臺灣銀行中崙分行函、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表、核貸條件表、110年6月22日臺灣銀行函文、110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函文、111年3月21日臺灣銀行函文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9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83頁至第97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裕邸公司向原告借款,然因未依約攤還本息,迭經催討無效,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附表二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邸柏瑋為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邸柏瑋自應就上開債務與裕邸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