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422號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祚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3日
公示送達,並於同年9月11日發生效力,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