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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懿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翰敦

被      告    李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懿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翰敦已出境,被告懿華
  有限公司及王翰敦未合法送達,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