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561號
原 告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旻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萬8,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尚欠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