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林伶真
王銘玄
王憶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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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對
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同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處所,並由上訴人之
受僱人簽收,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