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812號
上 訴 人 李正滿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6萬7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